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批改实施十周年典型事例,其间一同触及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驾驭人“进退维谷”被罚的案子引发重视。
汹涌新闻注意到,该案中,法院依法判定吊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显着不妥的行政处分决议,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子产生在重庆市綦江区。2018年6月,秦某某驾驭车辆在一丁字路口右转后,发现前方约30米处设有“制止驶入”标志,因路口未设“制止右转”提示,秦某某驶入禁行路段后被处分款200元、记3分。秦某某不服处分,先后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秦某某诉讼请求,但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尽管禁行标志设置方位契合标准,但未在路口提早设置相应提示标志,导致驾驭人简单误入禁行区域,归于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法院还查明,该路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共抓拍同类违章5814车次,进一步印证了设置缺点。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则,关于显着不妥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能够判定吊销。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在点评中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尽管契合法令和法规条文的字面意义,但违反法令和法规的立法精力,给人导致十分严峻危害或许带来严重不方便的,即归于显着不妥的景象。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杰出管理,是行政诉讼该案中,綦江交巡警支队尽管将禁行标志设置在禁行路途的起点,但没有在起点方位之前的恰当方位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致使机动车驾驭人驶入顺行路段后,极简单跳过禁行路途,形成违章。”何海波以为,该路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产生高达5814车次因同类行为被监控抓拍的现实,阐明该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显着不妥,“法令不会强人所难”,法院能够判定吊销机动车驾驭人因而遭到的行政处分。
何海波还表明,该案判定收效后,人民法院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发送了司法主张,交通管理部门活跃优化交通标志设置,彻底处理了该路段因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的交通违法频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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